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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一年一清理 逐步解決匯算清繳難題
6月29日,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研討會”開始之前,本次會議的發起人、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王進看著厚厚一疊資料對記者說:今天的任務很重。
3年前,王進就發現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問題成堆,但憑借一己之力很難將這些問題一一研究清楚,并給予客戶確切的咨詢意見,便邀請部分在京的稅務師事務所共同研討。但是,由于每年匯算清繳中出現的難點問題在政策層面上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很多企業在具體業務處理時舉棋不定,有時就因為一個小政策沒有明確,導致企業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稅款不知如何繳納,既增加了企業的稅務風險,也增加了稅務中介的執業風險。
無償劃轉:繳稅與否應該明晰
在當天的研討會上,北京市9家稅務師事務所負責人,近30名注冊稅務師共聚一堂,研討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出現的120個難點問題。其中,國有企業資產無償劃轉的涉稅問題被列為第一個。
據了解,無償劃轉是國有資產管理領域的專屬名詞,指國有企業或部門因重組兼并或撤銷等業務需要,將國有資產在不同企業部門間調配,但并不給調出方支付任何代價的行為。這種特殊的國有產權流轉方式,因為是非市場、無對價的,且與有償轉讓方式相比,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因而被國有企業廣泛使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謂的“減輕企業稅負”,只是國資委和國有企業一廂情愿的看法。他們認為,國有企業的資產都是國有的,稅收征收后也是要上繳國家的,征收資產劃轉中產生的稅收沒有意義。更何況,國有企業只有根據國家發展規劃或者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重組時,才會將資產無償劃轉,并不是企業自己的行為。如果要求企業將資產無償劃轉的同時還要納稅,是不合理的。
但是,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卻并不這么認為。理由是:天津代辦營業執照稅務機關執法的依據是稅法,只要符合稅法規定,就要依法征稅,國有企業資產的無償劃轉同樣如此。至于合理不合理,那是另外一回事。企業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修改稅法,但在稅法修改以前,并不能以“不合理”為由拒絕納稅。更何況,無償劃轉并不僅僅存在于國有企業,也存在于其他企業,僅僅對國有企業無償劃轉不征稅有失公平,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基于此,各地稅務機關普遍認為,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法人企業間雖是無償劃撥資產,但資產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應當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并以此計算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蛘邞搶o償劃轉認定為資產捐贈,劃出方如不符合公益性捐贈條件,不能在稅前扣除。劃入方視同接受捐贈,需將劃入資產金額并入當年所得申報納稅。
其實,除了企業所得稅外,無償劃轉還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多個稅種。盡管目前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資產無償劃轉已經非常普遍,但是目前仍沒有一個全面而系統的政策,只有針對個別企業,涉及個別稅種的個案批復。其他企業則在實際業務中左顧右盼,舉棋不定。據透露,由于稅企雙方認識不統一,目前全國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就資產無償劃轉繳納稅款的企業寥寥無幾。盡管如此,各地稅務機關堅持表示:我們不是不征稅,只是現在沒有征而已。
嚴格執行稅法對無償劃轉征稅,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阻礙國有企業重組,終會影響國家總體規劃。同時,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資產無償劃轉一般是按賬面價值進行的,而稅收上對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需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公允價值又不易取得,無形中增加了征納雙方的困難。“即便要征稅,也應制定更為詳細的政策。”翟杰說。
鑒于有關各方意見分歧較大,與會專家呼吁,有關部門應該深入研究企業資產無償劃轉涉及的稅收政策問題,盡快出臺全面、系統的政策文件,以彌合稅企分歧,在方便稅收征管的同時掃除企業重組的政策障礙,減少企業稅務風險,也使國家相關的經濟戰略得以更好地實現。
以票控稅:內涵可以再豐富一些
除了無償劃轉,以票控稅也是與會專家討論的重點。大家普遍認為,以票控稅是稅務機關長期以來在稅收征管中堅持的重要理念,在廣大稅務人員腦海中根深蒂固。但是在實踐中,很多情況下企業繳稅時是無法提供發票的,如果將發票作為所有交易行為的唯一有效證據,就會出現一些棘手的問題。
最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丟失發票。比如,A公司不慎將一張購買建材的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A公司與建材公司之間已簽訂銷售合同,并且A公司有付款憑單。在2011年度匯算清繳時,為了及時將這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A公司將建材公司出具的發票天津代理記賬聯的復印件并加蓋其發票專用章作為憑證,但稅務機關并不認可企業將復印件作為有效憑證的做法。
“前不久,我們的一個客戶將2000多萬元的普通發票丟失,雖然有證據表明交易的真實性,但稅務機關仍舊認為這筆費用不能稅前扣除。”。他表示,《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已經明確了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但是納稅人丟失普通發票如何處理,至今沒有明確。企業取得的普通發票一旦丟失,在無法補開的情況下,發票上載明的費用就無法稅前扣除。當發票金額較大時,對企業影響很大。
不過,企業業務真實發生,在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將相關費用在稅前扣除已經得到了個別地方稅務機關的認可。但這種認可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必須經過法院調查并判決。比如,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一份合同,由B企業向其提供服務并按進度分期支付費用。后因兩企業發生糾紛,致使部分款項雖已支付但未完全取得發票。后A企業將B企業訴訟至法院,要求B企業提供已支付款項的剩余發票并完成合同。經過法院審理后,判定B企業開具發票并繼續履行合同。但B企業一直未履行法院判決。由于目前仍未找到B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法院也無法強制執行。
對此“法院的判決比一紙發票更能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孫文武提出,應該進一步豐富以票控稅的內涵,將“票”的內涵拓展到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所有票據或者證據鏈。“當然,這需要統籌兼顧納稅人的負擔和稅務機關的征管便利性,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涉及個人福利的條款應該更透明
記者了解到,在2011年度的匯算清繳中,涉及企業員工個人福利的稅收政策問題顯得十分突出。王進表示,在近年物價接連上漲和部分行業員工個人收入增加有限的情況下,涉及員工個人福利的稅收政策很容易撥動公眾的敏感神經。而近年來“月餅稅”等涉及企業員工個人福利的稅收政策之所以成為社會熱點話題,與政策本身不夠細致、不夠透明有著直接的關系。
以報銷通信費為例,相關的稅收政策就存在不少爭議。在實踐中,根據手機(或電話)歸屬,企業為員工報銷通信費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手機(或電話)歸企業所有,員工只有使用權。比如,某知名餐飲企業為了防止員工離職后將客戶資源帶走,企業統一購買手機和電話卡后分發給員工,并且統一支付所有手機的通信費。為節約成本,公司同時規定,員工只能在跟工作有關的事項上使用公司統一購買的手機和電話卡,并有相關的制度確保每個員工能做到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該企業就可以將通信費作為正常的經營費用全部稅前扣除,而且沒有任何爭議。
爭議出現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即手機(或電話)歸員工個人所有,員工按照級別每月限額報銷,或者企業統一購買充值卡然后按照員工級別發放。這也是大部分企業為員工報銷通信費的普遍模式。
王進表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3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報銷的通信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其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信費,其通信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信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稅前扣除。
不過,與會稅務專家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3號文件中雖然并未列舉企業給員工報銷的通信費屬于職工福利費,但該項費用應屬于為員工生活等所發放的各項非貨幣性福利,因此,企業為員工報銷的通信費應作為職工福利費,調入職工福利費進行納稅調整;還有人認為,企業員工的手機并不僅僅是個人使用,實際上還經常用于工作,比如與客戶、領導、同事等工作的聯系,因此,通信費應屬于員工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據了解,由于通信費還涉及個人所得稅,因此通信費如何報銷,也很受企業員工的關注。在這方面,各地掌握的標準各有差異。其中,北京市地稅局掌握的基本原則是:如果是因公需要,企業為員工個人通信工具報銷通信費,無論是實報實銷還是限額實報實銷,都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不是因公需要,或是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通信補貼,則要并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了通信費,目前涉及企業員工個人福利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中,目前尚有不少不明確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比如,母公司對下屬控股公司高管采取股權激勵措施,相關費用能否稅前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特殊工種的商業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但“特殊工種”如何界定;在補充醫療保險中定額報銷的職工醫藥費是否可以作為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等。
對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發現政策問題,與會專家希望有關部門在每年匯算清繳結束后,認真聽取企業、基層稅務機關及稅務中介機構意見,盡快研究和清理,及時提出全面、系統、深入的解決方案,防止匯算清繳難題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