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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稅收優惠政策
一、鐵路貨車修理業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規定摘要: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車修理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54號)
二、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超6%稅負即征即退
政策規定摘要:自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稅務機關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飛機維修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102號)
三、試點企業開具的貨運發票準予抵扣
政策規定摘要:自2006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應稅貨物所取得的由試點企業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
四、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政策規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五、新辦交通、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政策規定摘要:對在我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辦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新辦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電力運營的企業。新辦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新辦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郵政運營的企業。新辦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廣播電視運營的企業。
上述新辦企業同時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1目規定條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后減半執行。以上政策,主要適用于2001年至2010年。
依據: 《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